关于印发《“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部门、驻白寨各单位: 现将《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259号)和《新密市三区两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有关于印发新密市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密矿整〔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任务 全市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任务,纳入本次综合整治露天矿山数量共计12家,其中:关闭取缔4家,停产整治8家。涉及三岔口村关闭取缔1家,停产整顿2家;张楼沟村关闭取缔1家,停产整顿2家;周家寨村关闭取缔1家;黑峪沟村关闭取缔1家;光武陈村停产整顿1家;良水寨村停产整顿1家;皇帝岭村停产整顿1家;西腰村停产整顿1家。 二、整治标准 1、关闭取缔矿山整治标准:(1)拆除或撤离所有生产设备;(2)拆除供电设施;(3)拆除一切建筑物或构筑物;(4)遣散人员;(5)恢复地貌。 2、停产整治矿山整治标准:(1)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2)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安全生产条件;(3)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且通过验收;(4)持有有效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5)持有经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恢复治理并经专家验收合格;(6)持有水土保持方案,按方案开展工作并经验收合格;(7)矿山占用林地批复文件。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5月18日至5月20日) 召开白寨镇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关于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安排部署白寨镇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宣传车、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击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2、自行整治(5月21日至6月22日) 综合整治的12家露天矿山企业制定各自的整改方案,经镇政府批准报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备案后,严格按照整治标准进行自查自纠;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会派驻人员,责任到人,全程督导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3、检查验收(6月23日至6月25日) 矿山企业依照方案进行整改后,向镇政府申请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镇政府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后,出具达标或不达标意见。对不达标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复验申请。对没有按要求标准按时整改到位的,镇政府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组 长:王红波 常务副组长:马宏伟 副组长:裴万欣、李建设 成 员:楚二臣、张永强、范双丽、郭钦朝、杨振红、崔军义、侯建民、张孟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所,李建设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镇政府各站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镇政府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纳入关闭取缔企业按照关闭取缔标准进行关闭取缔;纳入停产整治矿山督促整治,整治合格后,及时申请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派出所负责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和火工品管控,对于阻挠关闭取缔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国土所负责查处以采代探、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立案查处;水利站负责联系水利部门查处不按规定场所弃渣行为,并对督促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林站负责联系林业部门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环保所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环评准入,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矿山提出处置意见并立案查处。安监中队负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出处置意见。电管所负责配合对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工商所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整治情况适时进行验收。 3、强化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要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综合整治中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明令关闭而擅自生产的矿山企业,组织派出所、国土所、环保所、工商所、安全办和电管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实施严厉打击,切实保障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4、严格考核问责 要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站所年度考核的内容,严格进行考核。要实行责任追究,对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和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在综合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问责,以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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