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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

我们就来关注这场跨越七年的追问

 主持人: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节目。
 
提到孙禄桂这个名字,在郑州商贸领域或许并不陌生。这位来自温州的商人,带着浙商特有的敏锐与韧劲,在中原大地深耕二十余载,从锦荣商贸城的拔地而起,到为当地商品流通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他的故事曾被河南新闻媒体专题报道多次聚焦,更曾得到省级领导的亲切接见。他用实干,在河南商业版图上写下了属于自己的篇章。
 
但今天,我们要讲的不是他的商业成就,而是他另一个身份:一名持续七年的问题反映人。
 求助人:
2017年,我投入千万资金被卷入一场投资局。在运营中发现龙湖镇东徐村“郑州新金海粮油市场”,这个市场自始至终没有合法手续,是一座彻头彻尾的违法建筑。
 
七年里,我实名反映问题,看着相关部门认定违建、法院作出判决、领导批示强拆……,现在终于得到了新郑市市委书记***关注,***月**日,**书记主持了有***、****、****等参加的听证会,****单位下达了“*****”

主持人:
今天有幸请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李明海先生,我们听听李明海教授怎么看待这个“持续七年反映的问题”
李明海教授
 听了孙禄桂7年间多次向有关部门及领导举报新郑市新金海农贸粮油市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地400余亩的介绍,根据孙禄桂提供的事实经过及证据材料,发表如下看法:
    1、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件时,作为被告的新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却拒绝提供原件,导致官司败诉。这一反常现象令人费解,一般来讲,作为被告想赢官司,而本案被告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原件,而是想输官司,真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新郑市龙湖执法中队队长王某某故意扣押行政执法卷宗中收存的市规划局公文原件及《拆除决定书》,人为制造执法局行政诉讼障碍。致使法院以执法局没有提供原件为由,判决将新郑市执法局的《限期拆除令》撤销。对于执法中队队长王某某故意扣押行政执法案卷中收存的市规划局公文原件,导致执法局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妨碍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之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属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可给予开除处分。负责该案的领导对执法局未能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部门或机构的领导成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领导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依法履行职责。由于其领导下的执法局出现严重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主审法官未以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据巜行政诉讼法》第 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本案中执法局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原件,却拒不提交,导致法院无法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以职权主动向市执法局调取原件,以查明案件真相,确保公正审判。如果法官没有主动调取原件,可能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法官未依法履行职责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根据《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案新郑市委马书记极为重视,成立了以人大副主任郑国安为组长的处理专班,如今七个多月过去了依然没有结果。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苗副市长于2023年9月8日批示“请龙湖镇组织拆除”两年多过去了没有结果?为什么领导的批示贯彻不下去?为什么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有令不行?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难道是光喊口号吗?为什么把新浪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当作耳边风?为什么拆除违法建筑雷声大雨点小?为什么违法建筑七年多拆除不了?为什么办案效率如此底?是办案人员的水平低,还是存在徇私枉法或利益输送?举报人百思不得期解。该案处理不好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我们期望当地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迅速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屡屡“最后一公里”卡壳?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场跨越七年的追问。

到今天,那处400余亩的违法建筑依旧矗立,依旧在无证运营,国家的土地收益在流失,而他的维权路,还在奔波中看不到尽头。
 
一个为地方经济出过力的商人,为何会陷入这样的困局?那些清晰的指令、明确的判决,为何在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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