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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

周俊才:我不是个例,现在还有千万个。法律无情人有情,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是否能调 ...

周俊才:法律无情人有情,面对老人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是否能调整一下有关租赁服务条款?

****:你好!我是旅游商报法律服务中心程卫华,周俊才(18037160485)求助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
今特向你汇报一下情况:因疫情等原因拖延缴纳房租,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把我周俊才告上法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日作出的(2025)豫 0103 民初 23003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
周俊才提出再审申请: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准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性质,简单套用普通租赁合同规则,导致裁判结果违背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精神。
二、原判决未能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不足。
三、申请人愿意履行债务,并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具备在不腾退房屋的前提下解决纠纷的现实基础。
12月1日,我们到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沟通情况。周俊才现年 72 岁,身患脑梗死、高血压二级等多种疾病,无社保、无退休金,生活来源极其有限,属于典型的特困老年人......
城发安居公司:依法办案!
希望市长百忙中关注一下。周俊才的情况不是个例,现在还有千万个。二七区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套用普通租赁合同,应区别对待有疾病和生活确实困难的老年人。
谢谢!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俊才,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5309210012,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锦绣山河玉瑞园3号楼1单元3层 310,联系方式:18037160485。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K436USM,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壹号院 3 号楼 B座5层。法定代表人:高福岭,系公司董事。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2025)豫 0103 民初 23003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复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一十一申请请求:1.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5)豫 0103 民初 2300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腾退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 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准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性质,简单套用普通租赁合同规则,导致裁判结果违背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精神。1. 本案租赁物为公共租赁住房,其设立、管理及租赁关系的调整,应优先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专门性法规及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属性是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其根本目的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有所居”问题,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2.原判决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一般租赁合同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欠租构成根本违约并判令腾退,完全忽视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对于因疾病、年老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且确无支付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 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运营单位负有救助、帮扶和妥善安置的法定职责与社会责任,而非简单地一诉了之、一退了之。3. 申请人现年 72 岁,身患脑梗死、高血压二级等多种疾病,无社保、无退休金,生活来源极其有限,属于典型的特困老年人。强制其腾退唯一的住所,将使其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这完全违背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立的初衷,也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背道而驰。二、原判决未能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申请人作为高龄、多病、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其居住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和生存权。原判决在说理部分虽对申请人的困难表示“理解”,但在裁判主文中未给予任何实质性救济,未能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对特殊保护法律的正确适用。三、申请人愿意履行债务,并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具备在不腾退房屋的前提下解决纠纷的现实基础。在原审庭审中,申请人已郑重承诺,在郑州老来乐服务中心的帮助下,通过自身劳动,力争一年内还清所欠租金。这充分表明申请人并非恶意欠租,而是确有现实困难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被申请人作为国有住房保障平台公司,理应秉持社会责任,对申请人的还款计划予以考虑和接纳,而非坚持要求腾退房屋,激化矛盾。综上所述,原判决未能准确适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规定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基本居住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相悖。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与温度,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此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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